10月18日,殷女士翻出这张去年的礼券,打算提货。提货前,她先打电话联系了商家。“电话里,一个女的告诉我,需要回去查存根,如果能查到存根就晚上回复我。”不过,让殷女士惊讶的是,没过几分钟,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告诉她,礼券已经过期,不能用了。“昨天下午,记者联系了阳澄湖江南风蟹业有限公司。一位姓周的经理解释说,虽然没写有效期,但是券背面有提示,顾客应在9月中旬到第二年1月份之前来提货,因为大闸蟹是有季节性的,一般过完年就没货了。
对于商家的这一说法,殷女士觉得不能接受。“券背面确实写了一条类似内容的提示,但这一条并不是提货时间的说明。”随后,殷女士念出了其中一段原文:“阳澄湖大闸蟹的供货期一般为9月中旬至来年1月底。”殷女士说,按照她的理解,这一条款只是说明每年这个期间有大闸蟹供应,而不是限制消费者必须在发券的当年9月中旬至来年1月底提货,既然没写有效期,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在第二年大闸蟹上市时再提货。
对于商家与消费者的这一争论,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表示,公平一点来说,其实双方都有责任。作为商家一方,礼券上没有注明发券日期,也没有注明有效期,只有一则说明类的提示,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,所以商家有义务让消费者凭此券提货。作为消费者一方,应该知道大闸蟹是季节性商品,与月饼一样,有一定的供货期限和保质期,尽量在拿到券的当年就提货。